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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问答

发表日期:2018年07月06日 07:47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

答: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失智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英文缩写“PICC”)具体承办。


二、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经评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渠道有哪些?

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合理分担,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其中个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

2018年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划拨,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福彩公益金每人每年5元,个人缴费30元。


四、个人如何缴费?

答: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中扣除;没有个人账户金的,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年满49周岁(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给予全额资助。


五、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方式?

答: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其保障方式分为医疗专护(简称专护)、医养院护(简称院护)、巡查护理(简称巡护)。

1、医疗专护(简称专护),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疗专护区,为符合医疗专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2、医养院护(简称院护),是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养院护区,为符合院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在院照护服务。

3、巡查护理(包括居家护理,简称巡护),指由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疗或护理人员,为符合巡护准入条件的参保人员定期提供巡诊照护服务。


六、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范围有哪些?

答: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失智状态的参保职工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和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分为“基础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基础护理费用”主要是指与医疗护理密切相关的护理费用,包括诊疗费、护理费、巡护费等费用。“日常照护费用”主要指参保职工发生的与日常生活照料相关的费用,包括生活护理指导、洗发、擦浴等。


七、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经评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基础护理费用(含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和保障对象按比例分担,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予以保障,参保职工个人不负担“照护服务包”费用。

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原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待遇改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享受院护和巡护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因病住院期间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八、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有哪些?

答:1、应当由其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费用;4、未经本人定点医护机构批准到定点医护机构以外发生的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九、哪些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评定?

答:参保职工因疾病、年老、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需长期护理的,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向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


十、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待遇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2、住院病历或门诊就诊记录;3、其他根据需要需提交的材料。


十一、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条件的怎么办?

答:经审核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等方式解决医疗护理需求。


十二、评定等级如何划分?

答:评定等级分为护理需求一至五级,分别对应《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为>60分、51-60分、41-50分、31-40分、≤30分;《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评分≤9分的,按护理需求三级对应,合并失能的,在其失能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十三、长期护理保险的评估流程是什么?

1、失能评估流程:

申请与受理初审评估     复核评定结果告知     办理建床。

2、失智评估流程:

申请与受理     定期评定     结果告知办理建床。


十四、申请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申请人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超过10个工作日后将视为同意评定结论。


十五、护理服务超出计划服务量之外的服务如何收费?

答:护理对象如需医疗机构提供护理计划外项目或超出护理计划服务量之外的服务,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