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政策

发表日期:2018年04月28日 16:39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生育医疗费;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3、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产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四、生育医疗费包括什么?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实行据实结算。即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据实报销,不设起付标准,不规定自付比例。

五、产前检查费和引流产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是多少?

产前检查费和引流产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800元;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六、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享受什么待遇?

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定额标准为2150元。

六、异地生育的需办理哪些业务?

长期在异地工作、非本市户籍的参保女职工,可选择工作所在地、回原籍生育,生育前1个月须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异地生育管理登记,并填写《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未经审批异地生育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支付。

七、生育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含男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职工只需承担个人自负部分。

异地生育: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需用人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八、哪些费用不在结算范围?

1、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3、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4、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费用;5、未经审批到我市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6、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

 

 

 

 

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审批

一、长期在异地工作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前1个月须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异地生育管理登记,填写《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并提供驻异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非本市户籍的参保女职工,可选择回女职工本人的现户籍地生育。生育前1个月须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异地生育管理登记,填写《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并提供该女职工户口本原件及女职工个人单页复印件。

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待遇发放

三、异地工作和回原户籍地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由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异地生育待遇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的原件、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死亡医学证明;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医疗费用明细;

5、住院收费票据。

参保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发放

四、参保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到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由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补助金。领取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一孩生育登记本或生育证的原件、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死亡医学证明;

4、出院记录;

5、住院收费票据。

每月1日到15日(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