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建设
岗位聘用

关于严肃岗位评聘纪律的若干规定

发表日期:2013年12月05日 15:13 文章编辑:未知 浏览次数:

为维护岗位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以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就严肃岗位评聘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岗位评聘中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果、假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岗位评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全校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严禁各单位推荐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晋升条件的人选,一经查实,予以全校通报,由此导致的晋升名额取消等后果由单位自负。

四、违反岗位评聘规定程序或私自更改单位评议推荐意见的,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校、院岗位评聘委员会成员,违反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和纪律,徇私舞弊,出现接受或代人打招呼、托关系、拉票贿选等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其评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参加岗位评聘的人员,存在拉票贿选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聘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岗位晋升竞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纪 委

监察处

人事处

2013年12月2日